关键词 民事诉讼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 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雇主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而不属于人身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保险标的是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雇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已获得第三人全额赔偿、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雇员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再向保险人主张雇主责任保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作为甲方,唐某(男,1940年4月10日出生)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从事清扫保洁工作,甲方每月支付报酬1200元;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由甲方或乙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款项归乙方,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2017年9月8日,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共计47名环卫工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保险合同并附有雇员名单及身份信息,唐某为雇员之一。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所聘用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特别约定条款载明: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017年11月28日4时30分左右,唐某在清扫道路时,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310省道凤阳县西泉镇西泉三岔路口路段与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后该牵引车侧翻砸到唐某,造成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唐某某等六人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一次性赔偿24万元。后唐某某等六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立即按保险合同约定代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支付唐某某等六人保险金20万元。
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答辩意见是:一、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与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系责任保险,而并非是人身保险合同,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系该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雇主或实际侵权人来主张赔偿责任。唐某某等六人在本案起诉前已经与肇事驾驶员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徐某也已经支付了24万元的赔偿款,且该赔偿款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唐某某等人在获得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后,即无权再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亦无权要求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按照雇主责任险来承担赔偿责任。
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述称,认可其与受害人唐某存在雇佣关系,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愿意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其为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由大地保险凤阳公司代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安徽省凤阳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皖1126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某等六人保险赔偿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等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唐某某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1民终250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唐某某等六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人身保险,唐某某等六人获得第三方侵权人赔偿后,又向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主张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金,应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以雇员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而不属于人身保险,该责任险与人身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主体、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虽然雇主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但确定名单中的雇员并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该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雇主只有对雇员或其继承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且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的事故赔偿金超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对第三方侵权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唐某与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为唐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本案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而非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经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作为投保人,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唐某作为雇员,显然不是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唐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到第三方的伤害致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唐某的继承人既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唐某的继承人已经与实际侵权人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徐某已赔偿了唐某的继承人各项损失24万元,该赔偿金额不低于唐某的继承人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作为雇主的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并未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受到意外伤害或因职业性疾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本案中的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也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根据上述约定,即使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先行赔付了唐某的继承人的损失,保险人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自向洁亚环保凤阳分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仍享有对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徐某的代位求偿权。而徐某已向受害人亲属承担了赔偿义务,其不可能再接受保险人追偿,除非唐某的继承人放弃要求侵权责任人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财产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人身保险,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唐某某等六人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关于雇主责任险不是人身保险、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不应承担向唐某某等六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采信。
综上,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写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继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