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
为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推动网拍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拍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入本院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均需积极、认真、高效、依规开展辅助工作,接受全市法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院执行局负责网拍辅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联系、管理工作,对其执业资质、纪律、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条 执行法院从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库中摇号随机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四条 执行法院按年度委托一家网拍辅助机构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直至该年度涉及案件网拍及执行工作结束,则终止委托关系。
具体执行案件中出现回避、终止委托等情形的,应通过重新摇号确定该案的网拍辅助机构。
第五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原则上由网拍辅助机构完成。情况特殊或网拍标的特别简单的案件,可由执行法院自行完成拍卖辅助工作,网拍辅助机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院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每两年启动一次入库工作。
第七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约定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及标准等。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的辅助性工作的范围如下:
(一)现场勘察,协助法院查明拍卖财产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周边配套、占有租赁使用情况等信息;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或VR、图片、文字说明等资料。视频应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时常一般不少于90秒,图片不少于8张;
(三)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资料上传拍卖平台;
(四)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指导参与竞买、相关政策等事项;
(五)提供看样服务。看样过程中须对看样人进行现场登记,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法院;
(六)结合网络时代特点,对拍卖财产进行信息公告,向潜在竞买人推介;
(七)协助完成拍卖财产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清场等工作;
(八)需要协助执行法院完成的其他辅助工作。
网拍流拍后变卖、以物抵债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到拍卖标的物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和摄像,协助执行法院查清拍卖标的物权属和瑕疵状况,自勘验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标的物调查情况表》(包含标的物估价),以及制作的照片(不少于8张)、视频(不少于90秒)等资料。
执行标的是动产的,一般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
执行标的是机动车的,一般应当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以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车辆设置的抵押、租赁等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构造及区位情况,包括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以及周边学校、公安派出所、医院、超市、饮食、菜场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内容;抵押和租赁等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执行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处理程序、条件限制等。
第十条 网拍辅助机构协助拟制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法律文书,经执行法官审核通过并上传内网,同步发布在网拍辅助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及其他媒介。
第十一条 执行法院将委托书、拍卖裁定、拍卖标的物钥匙及相关资料移交网拍辅助机构后,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遗失和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法律文书注明网拍辅助机构名称、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拍卖程序结束,网拍辅助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答疑等方式,对意向竞买人就司法网拍程序,拍卖标的物状况等内容进行解答。
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拍前一个工作日网拍辅助机构在执行法院主导下,应当至少安排两次以上看样时间,通知、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实地看样或线上看样。
第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协助执行法院完成本次拍卖文字材料及资料整理,并向执行法院提交本次网拍总结报告书。
第十四条 因标的物拍卖成功并交付、流拍、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决定撤回、撤销拍卖的,该案委托结束,网拍辅助机构自委托结束之日起3日内交还标的物的钥匙及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执行法院要求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职,遇到证据材料不足、当事人不配合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
网拍辅助机构应在委托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任务,情况特殊的,可申请延长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有时限。
第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本院可以终止该案的委托,并更换辅助机构。
网拍辅助机构在收到终止该案委托通知后,应在三日内将全部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已发生的费用,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网拍辅助机构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机构,也不得交本机构之外的其他人员办理。
第四章 费用支付
第十八条 拍卖或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以下标准向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一)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比例为1%;
(二)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为1‰;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以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计算并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九条 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者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拍卖标的物流拍、法院撤回、撤销拍卖的,不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第二十条 辅助工作费用的发放应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进行,参照执行款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执行局接到当事人回避申请后,应当终止该案的委托,另行委托辅助机构。
第二十二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委托并将该机构从信息库中除名:
(一)以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网拍辅助机构业务的;
(三)不具备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的;
(五)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情节严重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受托网拍辅助工作的;
(七)安排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网拍辅助工作,且拒绝整改的;
(八)不服从人民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的;
(九)工作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组织、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网拍辅助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办公场所变更或者人员联系方式变动不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的;
(十三)违反廉洁规定或保密规定的;
(十四)其他应当将其从网拍辅助平台除名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再加入本院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库。
由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进入本院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网拍辅助机构信息库的辅助机构数低于3个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补库。
第二十四条 网拍辅助机构需在每年书面向本院执行局报告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机构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行业年审等情况。本院将根据情况,组织网拍辅助机构负责人会议,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院建立网拍辅助机构信誉档案,作为年度审核依据。
年度审核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并征求全市基层法院意见。年度审核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违规举报电话为0550-3213589。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电话的,有权立即要求网拍辅助机构作出情况说明,并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查明举报属实的,执行法院有权对网拍辅助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法院有权对网拍辅助机构业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查看现场,访谈高管,调取咨询录音、录像资料,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提供的勘验资料,包括文字资料、视频、照片等,出现错误导致执行法院、竞买人、买受人或其他主体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在接受咨询,引领看样过程中向意向竞买人提供虚假,重大遗漏或者过期信息,执行法院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造成执行法院或者意向竞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执行法院告知的信息,以及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知悉的执行法院或拍卖标的物相关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披露或公开;违反该义务造成执行法院或意向竞买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