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车建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车建军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员、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规划审批、项目用地、承接业务、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4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及孳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车建军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